本服務合作夥伴模式附錄(「服務附錄」)是合作夥伴計畫協議的一部分,規定了與西門子和合作夥伴之間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有關的附加條款和條件。
版本 1.0,2022 年 10 月 1 日適用
大寫術語具有本文檔最後一節或協議其他部分中定義的含義。
西門子和合作夥伴同意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以實現互惠互利,在快速成長的資訊科技服務和產品市場中佔據更大份額。雙方將合作尋求新的收入機會和市場途徑。雙方或其關聯公司可以簽訂單獨的服務協議,以滿足戰略合作夥伴預期的客戶交付要求。
雙方將指定一名指定人員(「戰略合作夥伴經理」)來推動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的策略方向並管理業務計劃。戰略合作夥伴經理將互動和協調全球、區域和當地資源的工作,並積極支援現場組織的追求、銷售和交付活動。任何一方均可透過通知另一方更換其戰略合作夥伴經理。
西門子和合作夥伴可以在上市產品的開發、交付和行銷方面進行合作,以促進戰略合作夥伴關係。這些活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新聞稿、廣告、商標使用、品牌識別活動、技術白皮書、客戶推薦、客戶研討會、行業會議和思想領導力倡議。雙方將參與彼此內部主辦的與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相關的區域和產業特定活動,但須遵守雙方商定的條款和條件。與戰略合作夥伴關係或本服務附錄主題相關的所有新聞稿和公告均需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
雙方將 (i) 為潛在客戶開發、銷售追求和新業務實施提供資源;(ii) 制定有針對性的業務發展計劃,以提高銷售人員的共同績效。
合作夥伴將在合理的基礎上為其銷售人員和其他相關員工提供培訓,並熟悉市場推廣產品和西門子技術。西門子可能僅為合作夥伴提供線上培訓材料的存取權限來培訓其人員。除非本協議明確規定,合作夥伴無權使用、複製、開發、更改、準備此類培訓材料的衍生作品或再許可此類培訓材料。不允許將培訓材料用於其他用途。如果適用,雙方可以製定培訓要求並將其納入業務計劃中。
對於某些客戶,合作夥伴和西門子可能同意「團隊」並合作尋找特定機會。這可能包括業務開發和規劃期間的聯合績效,以及解決方案架構、設計和/或交付。為了交付客戶解決方案,雙方將簽訂單獨的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將定義各方作為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角色。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將真誠合作,協商任何主合約的條款和條件。如果客戶將合約授予主承包商,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將協商達成雙方可接受的、符合主合約條款和條件的 SOW,前提是客戶批准分包商且分包商批准主合約。在參與過程中,合作夥伴和西門子團隊成員將提出並升級任何品質問題。
雙方將在簽署本服務附錄後 30 天內共同製定並商定初始業務計劃。除此之外,業務計劃將包括西門子和合作夥伴履行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義務所需支出的預計預算。作為業務計劃的一部分,雙方可以建立新的關鍵指標和按季度或上市產品細分的收入目標,以衡量雙方的生產力。隨後的每個業務計劃將在每個日曆年結束前 30 天以內經雙方同意進行更新。
在簽署本服務附錄後 30 天內,合作夥伴和西門子將指定至少 3 位客戶為指定策略客戶(「指定策略客戶」)。雙方將為每個指定策略客戶制定聯合銷售計劃,其中包括業務計劃中描述的積極的聯合帳戶開發活動。指定策略帳戶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同意並反映在更新的業務計畫中。
合作夥伴和西門子將向對方提供季度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狀態報告。報告將提供有關業務計劃中定義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有效性的資訊。雙方將在簽署本服務附錄後 90 天提供第一份報告。此外,雙方將定期向另一方提供與戰略合作夥伴關係重要的未來服務、產品和技術方向相關的資訊。分享有關未來業務計劃的資訊不會對一方產生任何義務,各方保留對其產品、服務和路線圖的自行決定權。
本服務附錄將在雙方接受之日起的初始期限 1 年內繼續完全有效。此後,本服務附錄將自動續約連續一年。除了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規定的終止權利外,任何一方都可以為了方便而隨時終止本服務附錄,無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至少 60 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即可。
西門子可以向合作夥伴授予有限且不可轉讓的適用於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的產品的訪問權限,用於特定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合作夥伴人員的培訓、營銷演示以及合作夥伴對產品的內部評估。存取此類產品應遵守 (i) 單獨的西門子授權協議的條款,以及 (ii) 合作夥伴為任何第三方產品支付的費用(如果適用)。
各方可以聘請各自的附屬公司來幫助他們履行本服務附錄中的義務。合作夥伴和西門子同意促使其各自的關聯公司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並將阻止其關聯公司採取任何違反本協議的行動。為了向多個國家/地區的客戶提供產品和服務,特定的西門子附屬公司和/或合作夥伴附屬公司可以簽訂服務協議,以反映當地的法律要求、語言和標準業務實踐(如果適用)。
如果合作夥伴提供的任何智慧財產權侵犯了合作夥伴頒發或註冊的任何版權、任何商業機密或專利或商標,則合作夥伴將自費賠償針對西門子提起的任何訴訟並為其辯護。組織成員,並將支付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最終判決西門子承擔的或在和解中達成一致的所有損害賠償,前提是西門子向合作夥伴發出 (i) 及時書面索賠通知,(ii) 與索賠相關的所有要求的資訊和合理協助,以及 (iii) 辯護或解決索賠的唯一權力。未經西門子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合作夥伴不會代表西門子承認責任或承擔義務。
如果獲得針對西門子使用合作夥伴智慧財產權的永久禁令,合作夥伴將為西門子獲得繼續使用該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或替換或更改該智慧財產權以使其不侵權的權利。如果此類補救措施無法合理獲得,合作夥伴將向西門子提供抵免或退款,以補償其就此類智慧財產權向合作夥伴支付的任何費用,並且西門子應應合作夥伴的要求,避免使用、宣傳或廣告涉及此類索賠的智慧財產權。合作夥伴可以自行決定提供本節中指定的補救措施,以在發布禁令之前減輕侵權行為。
即使本協議有任何相反規定,如果因 (i) 西門子將知識產權與非合作夥伴提供的內容、設備或產品結合使用而引起侵權索賠,合作夥伴將不對西門子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義務,(ii) 非合作夥伴對知識產權進行的任何調整、變更或配置,或 (iii) 西門子提供的指示、幫助或規範。
7.1「戰略合作夥伴關係」 | 指此處所述的合作夥伴與西門子之間的正式合作安排。 |
7.2「商業計劃」 | 指西門子與合作夥伴制定的年度業務計劃,旨在建立和維護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的目標、戰略合作夥伴重點、進入市場的產品、運營原則、激勵措施、流程、結構和投資。 |
7.3「戰略合作夥伴重點」 | 指業務計畫中所述的產業細分和地理位置,雙方同意積極推動戰略合作夥伴關係,並將合作投資集中於聯合產品、聯合行銷和聯合銷售活動。 |
7.4「客戶或帳戶」 | 指與戰略合作夥伴相關的任何一方的現有或潛在客戶。 |
7.5「上市產品」 | 指戰略合作夥伴業務計畫中所述的聯合解決方案捆綁包、西門子產品或合作夥伴服務。 |
7.6「主合約」 | 指總承包商與客戶之間的合約。 |
7.7「總承包商」 | 指 SOW 中指定的希望代表其自身或代表其客戶之一獲取服務的一方(西門子或合作夥伴)。 |
7.8「服務」 | 指分包商將根據服務協議和工作說明書提供的服務。 |
7.9 《服務協議》 | 指指定一方為總承包商、另一方為分包商的單獨協議。 |
7.10「工作說明書或 SOW」 | 指雙方共同商定的工作說明書,其中規定了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目標、成本、時間框架以及角色和義務,該說明書應受適用的服務協議管轄。 |